在长沙抵押贷款的担保范围有哪些
第一百八十六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 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 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 登记时设立。
第一百八十八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 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 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八十九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 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 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第一百九十条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 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 押权。
第一百九十一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 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 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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