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于贷款抵押保证的规定
(一)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该第三人按 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在保证借款合同中,第三人为保证人,贷款人为债权人,借款人为债务人。
(二)保证人的主体资格
保证人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还可以 是其他组织。这里的“其他组织”主要有: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 业、合伙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下列主体不得作为保证人:
(1)国家机关。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 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 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但实践 中很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并非从事公益事业而是从事一些经营活动,这些 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作为保证人,它们签订的保证合同 应认定为有效。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不得为保证人,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 内提供保证担保。
(三)保证的方式
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指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债务 纠纷未经起诉并未对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之前,可以不承担责任。只有对债 务人的财产执行后仍不能或不能全部偿还债务的,保证人才承担还款责任。 一般保证不利于贷款人利益的保护,在保证借款合同中很少使用,在这里只 做简单介绍。
连带保证指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保证人对全部债务与债务人承担 连带还款责任的保证。在连带保证借款合同中,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款责任时, 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还款,也可要求连带保证人还款。
如果当事人对保证责任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清,应视为连带保证,保 证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时间段。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中断、中 止或延长。
保证期间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 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借款到期)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 间早于或者等于还款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还款履行期届 满之日起六个月。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借款本息还清时为止的, 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还款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借款合同对还款期 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贷款人要求借款人还款的宽限期届 满之日起计算。
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 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 同的诉讼时效。在连带保证中,债权人应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超出保证期间,保证人无须承担保证责任。连带 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 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五)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也就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 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 定。保证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 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但在下列情况下,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骗取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2)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 提供保证的;
(3)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 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
(4)保证期间届满,一般保证中,债权人未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连 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5)债权已经清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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