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贷款:有关于贷款担保案件的管辖
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或者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 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银行提起民间借贷诉讼,首先应当明确管辖问题, 即向哪个具体的人民法院起诉。
从实践情况来看,绝大多数贷款担保案件由银行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 辖,主要原因:
一是银行与借款人发生贷款担保大多有区域因素,因而大多数借款人在其 区域之内。《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 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 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 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原告就被告”的规定。银行和借款人在同一辖区的, 案件就由该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是许多银行为了便于诉讼或避免管辖争议,往往在借款合同和电脑合同 中约定由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 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 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 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是协议管辖规定。 当事人已有协议管辖的,人民法院将尊重当事人对管辖的选择,按照其协议来 确定管辖并受理案件。协议管辖除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外可以排除其他管 辖。
三是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通常都在银行所在地,这涉及合同 履行地管辖。合同的履行地,是指按照合同的规定,双方或者一方实现权利和 履行义务的具体地点。根据《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借款合同已经约定履行地点的,由约定的履行 地为管辖地,约定履行地不是借款人住所地的,不再适用被告借款人住所地管 辖;借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接收偿还贷款的银行 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并由该地管辖;借款合同没有实际履行,银行和借款人住 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仍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通常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但也存在级别管辖问题。级 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贷款担保 案件数额巨大、在中级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则由该 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对争 议金额大小规定级别管辖的,应当从其规定管辖。
银行只有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才会被受理,如果向无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贷款担保案件后,被告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可在提交答辩状 期间提出。受诉一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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