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沙贷款法人提供担保及法律风险
法人提供担保也必须有民事主体资格,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主体资格与自然人不同,自然人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两个条件构 成,即年龄达到成年和精神无缺陷,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从成 立之日起产生,到终止时消灭,不存在年龄和精神问题。法人企业在正常情况下作为担保人,在主体资格上是没有问题的,问题在 于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或者主体空虚,在此情况下,银行接受其担保将会出现 以下两大法律风险:一是企业已经成立但未取得法人资格就提供担保,法人终 止后主体消失仍提供担保。在这两种情况下,企业因不具备民事行为的主体资 格,故其订立的担保合同无效;二是法人企业主体空虚,处于名存实亡的状态, 仍为银行贷款提供保证担保,银行在疏忽大意的情况下接受其保证担保,这种 无代偿能力的保证担保,在法律上应当认为有效,但银行很难甚至不可能实现 保证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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