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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抵押贷款抵押物需要符合的基本要求
借款人为了取得贷款,根据银行的要求准备提供抵押担保的,首先要考虑 拿什么财产抵押,哪些财产可以抵押;银行在接受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抵押担 保前,也要充分了解和考虑抵押财产是否合法、可否接受等问题,此时,准备 抵押的财产成为抵押当事人共同关注的对象。
根据《物权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抵押物应当符合以下几个基本要求:
1.必须是特定物
物,根据其独立特征,可以划分为种类物和特定物。种类物不具有独立特 征,可以互相代替。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不能相互代替,可以与其他物 相区别的物。特定物是从种类物中独立出来的物,具有不可代替的独立性。
特定物和种类物的划分有时候不是绝对的,如借款合同的标的货币既是种类物又是特定物,但抵押财产必须是特定物(除“浮动抵押”外〕,如以车辆提供抵押,必须是什么名称、什么型号、什么车号牌照的车辆;又如,企业以自己生产的产品作抵押,抵押合同不能简单地笼统地提及产品抵押,而应当载 明产品的具体名称、型号、数量等作为抵押物。
抵押物如果不具独立特征而可以互相代替,就很有可能产生抵押物混乱或不明确而使抵押合同无效,或者抵押权不能设立,或者无法实现抵押债权等法 律风险2.抵押人对抵押物必须享有所有权、处分权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抵 押。财产所有权的客体是物,某一物属于抵押人所有,抵押人才可以将该物 用于抵押担保。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以自己所有的财产为借款人贷款提供抵押, 才有可能被银行接受而成为抵押物。如果拿他人的财产抵押,银行不会接受, 即使已经订立抵押合同设定抵押权,因侵害他人合法的财产权益也属无效抵 押。
财产处分权,是指依法处理所有物,变更它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命运的权利。 非所有权人从所有权人那里取得财产处分权的,可以用非其所有的财产进行抵 押,如国有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但国有企业可以为自己贷款而将 其管理的国有财产提供抵押担保。行为人未从所有权人那里取得处分权的,如 通过租赁取得的房屋使用权,就不得将该房屋用于抵押。银行如果接受这类财 产抵押,将会侵害所有权人的财产所有权,所以抵押合同无效,由此造成所有 权人财产损害的,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3.必须是合法的财产
借款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抵押的财产必须是合法取得的财产。非法占有和取 得的财产不得作为抵押物,如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强占他人的车辆,然后拿该车 辆作抵押。当合法所有权人主张权利时,抵押合同就会无效,抵押债权就无法 实现。又如,在农村,借款人未经土地、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造住宅,然后提 供该住宅抵押,抵押物就会无法办理登记手续,如果不登记也接受抵押的,抵 押权就会存在两大法律风险,一是该住宅因未经批准属于非法建筑物很有可能 被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拆除,二是未办理登记,抵押权尚未设立,抵押债权不具 法律效力。
4.必须是无争议的财产
借款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抵押的财产必须与他人无争议,如果与他人有争议, 该财产的所有权尚处于不确定状态,银行不该接受该财产抵押,若已经接受抵 押,在该财产的争议未得到解决之前,抵押债权无法实现。
5.必须是法律未排除抵押的财产
《物权法》和有关法律排除抵押的财产,即法定不得用于抵押的财产,当 事人不得协议抵押,否则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不能设立。《物权法》和其他 法律及行政法规未予排除抵押的动产和不动产,当事人可以协议抵押。
6.必须是国家允许进人市场流通的财产
银行接受借款人或者第三人的财产抵押,并非为了取得抵押物,而是看中 抵押物的交换价值。当借款人到期没有偿还借款时,实现抵押权就需处理抵押 物,而处理抵押物必须进人市场流通换取价款。借款人提供法律禁止流通的财 产抵押,如村民贷款将宅基地单独抵押,银行也接受抵押的,因宅基地不能进入市场自由流通,且违反《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禁止性规定,抵押合同无效。
为了防范抵押物上带来的抵押风险,银行在接受借款人或第三人抵押财产 前,应当审查抵押财产是否受法律保护,能否流通取得价款实现债权等问题, 发现借款人或第三人对提供的抵押财产为法律禁止或者不能流通等情况的,应 当拒绝抵押,或者要求另行提供担保,以免造成抵押无效或抵押债权不能实现 而带来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