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农户小额贷款单户额度起点为3000元。单户余额不得超过所从事生产经营项目投入资金的5%。单户最高余额由一级分行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但最高不得超 过3万元。
第十一条授信额度内的单笔贷款起贷金额为3000元,贷款增幅基础数为1000元。 第十二条农户小额贷款的授信期限应根据农户从事基本生产的经营周期、收入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3年。额度内的单笔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且 到期日不得超过授信额度有效期后6个月。
第十三条农户小额贷款定价坚持收益覆盖风险的原则。在上级行规定的利率浮动 范围内,各行可根据当地同业竞争情况合理确定利率浮动幅度。
第十四条农户小额贷款采取利随本清或按季(月)结息到期还本的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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