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
贷款风险评价与审批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 面审査,重点关注调査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 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
第十九条贷款风险评价应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人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 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査和风险评估。
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
第二十条贷款人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完善授权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 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确保贷款审批人员按照授 权独立审批贷款。
第二十一条对未获批准的个人贷款申请,贷款人应告知借款人。
第二十二条贷款人应根据重大经济形势变化、违约率明显上升等异常情 况,对贷款审批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审批政策,加强相关 贷款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