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向
贷款申请人发出担保要约或贷款申请人向第三人发出担保要约后, 不论有无正当理由都可以依法撤回担保要约,但撤回担保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 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撤回要约的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譬如, 银行采取信函形式向贷款申请人发出担保要约,当该要约的发出后,因贷款规 模限制不能发放担保贷款,便用电话告知贷款申请人收回贷款及其担保的要约, 因电话比信件传递速度快,贷款申请人接到电话时未收到贷款担保要约信函,该要约因被撤回而失去效力,银行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在贷款担保活动中,有可能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借款人或第三人发出的担 保要约已到达银行,或者银行提出担保要约已经到达借款人或第三人,但银行 经贷前调查,发现借款人没有偿还能力决定不予发放担保贷款,或者第三人发 现借款人没有偿还能力决定不予担保。在这些情况下,银行或第三人可以根据 《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在要约通知到达受要约人后至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 知之前撤销要约,以免发放担保贷款或提供担保带来风险。
要约撤销是一项使生效的要约归于无效的单方法律行为,要约一旦被撤销, 已经生效的要约将归于无效,要约人将不再受要约内容的约束。但是,要约人 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或者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 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要约不得撤销,否则将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