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抵押贷款之银行的担保贷款
“担保”一词的意思是“表示负责,保证不出问题或者一定办到。”但这个 概念只是表述社会生活中的担保,不具有法律内容,不足以说明
贷款担保的内涵
1.民法上的担保
民法上的担保,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担保,是指对将来有可能发生的损害或者损失,事先约定予以补偿,或者对已经发生的损害或者损失,予 以补偿的行为。例如,生产厂家对其生产出售的产品承诺“三包”、“保修” 等,也具有损失担保的意义,这是广义上的担保。狭义上的担保,专指债的担 保,是指预防债务不履行而在事先采取确保债权实现的措施和手段,包括物权 担保、保证担保、定金担保、违约金担保及债的保全制度等。
《物权法》和《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是狭义上的债的担保,是预防债务人 在将来不履行债务的手段,也是债权人届时实现债权的保障措施。
1银行贷款担保
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除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 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之外,借款人在贷款时应当提供担保。 银行贷款担保是典型的债的担保。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对贷款担保没 有专门规定概念,但不难看出,这种担保是以银行贷款为内容的一种担保。银 行贷款担保,是指商业银行与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在贷款活动中依法约定,当借 款人不履行到期贷款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债权的情形时,由担 保人代为清偿或者以担保物价款清偿的民事行为。银行贷款担保主要是对借款 合同约定的本金和利息的担保。
3^银行贷款担保的对象
借款人提供担保是为了自己能够向银行取得贷款,第三人提供担保是为了 借款人取得银行贷款。银行要求和接受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目的是为了保障实 现贷款债权,因此就有了贷款担保的合意及其所订立的贷款担保合同。据此目 的,银行贷款担保的对象不是担保物而是贷款债权。当借款人到期没有或者不 能履行借款合同债务时,由担保人代为清偿或者以担保物价款予以清偿,从而 实现贷款债权。
4^银行贷款担保的主体
银行在借款合同中是债权人,在担保合同中是担保权人,借款人或者第三 人以财产提供担保并为银行接受的是担保人。担保权人和担保人是担保法律关 系的双方主体,如果缺少其中任何一方,担保法律关系就无法成立。其中,借 款人只有提供物的担保,才可以成为担保人,于是具有借款人和担保人于一身 的法律身份;第三人既可提供人的保证,又可提供物的担保。银行贷款担保中 的被担保人是借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