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当事人的鉴定申请是否需要法院审査同意的问题,民诉法并无明确序 《证据规定》则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需经法院同意后才能启动。基于法院的程序监督控制权,法院应该有必要对当事人的鉴定申请进行慎重审查,以节约诉讼成本和防范不必要的诉讼拖延。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司法鉴定申请, 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关联性的审查。按正常程序作出的鉴定意见,其合法性和真实性一般不会有问题,因此对于申请鉴定事项与借贷关系的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就成为审垄鉴定所要解决的问题与案件最后的处理结果已没有关联,如本案中借条的落款时间究竟 是2008年1月1日还是2000年7月1日,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诉讼时效的起算和利 息的结算都不产生影响,此时的鉴定程序就不宜启动。
2.必要性的审查。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的目的是为了借助技术手段査明借贷关系中的某一事实,若已能通过其他方式査明案件事实,则无须再行司法鉴定。如出借人提 供的证据并非单一证据,除借条外还有其他证据材料可以印证借条的真实性或者双方借 贷合意的成立,或者当事人可以提供补充证据或反驳证据,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此时被告仅仅对借据的真实性作简单否认的,其鉴定申请就不具有必要性。此外,对于一般人通过常识就能作出判断的事实或者目前科技条件无法解决的专门问题 〈如非圆珠笔书写文件的形成时间的鉴定①〉,也应属于没有必要启动鉴定程序的情形。
3.效益性的审査。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归根结底是其举证的一种方式,若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可以提出而未提出司法鉴定申请,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法院可以对其鉴定申请不予准许。②另外,民间借贷纠纷是纯财产的纠纷,还要斟酌申请鉴 定的费用与争议标的额之间的比例,比如对于小额借贷,夫妻一方承认借款而另一方对 借条真实性提出异议的,法院可以从债务的性质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作出判决,而 无须启动鉴定。
当然,法院对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审査是程序性的审查,不能违背法律关于司法鉴定 申请审查的本意,剥夺当事人正当的申请鉴定权利。当事人作为鉴定程序的启动者,如 果坚持申请鉴定,而法院又难以判断其申请是否符合上述要求时,法院应当先启动司法 鉴定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重新鉴定程序的启动要求,《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 和《证据规定》中都有明文规定,③但由于后者颁布实施时间稍晚且属司法解释性质,规定 的内容也比较周延和准确,应该适用《证据规定》的规定,把鉴定主体不适格、鉴定程序违 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等情形均作为启动重新鉴 定的条件。实践中对重新鉴定的申请应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审査,不宜任意扩大重新鉴定的范围,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 的,不予重新鉴定。避免无谓的重新鉴定增加当事人的经济负担、降低诉讼效力 意见的采信带来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