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之外的以物抵债
诉讼之外的以物抵债也可以称为案外以物抵债。主要是债权人与债务人 就以物抵债达成协议,互相配合完成抵债财产的转移或过户登记手续。
2.诉讼中原被告双方调解以物抵债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债权人债务人双方可以达成调解以物抵偿债务,并 可以由法院出具调解书对此予以确认。但因与法理相悖,前述形式的以物抵 债已被很多法院叫停。
3.执行阶段的以物抵债
执行阶段债权人债务人仍可协议以物抵债,即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 解以物抵债。除此之外,执行阶段的以物抵债多发生在被执行财产无法拍卖、 变卖、拍卖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或流拍时,法院将被 执行财产交债权人抵债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规 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 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将其作价 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第三次流拍或在其后的变卖未果的 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法院可以将其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的; 动产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不动产、 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 其他财产权自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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