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沙贷款办理汽车抵押贷款的登记事项实践中,在未办理质押车辆的质押登记情况下,出质人可以将随质押车 辆存放于贷款人处的机动车登记证挂失后补办,然后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质押车辆的抵押登记,从而威胁贷款人贷款债全的安全。一般汽车抵押贷款登记事项如下:
一是,贷前调査及贷款审查阶段认真核实质押机动车的登记情况,即是否已被抵押、査封等。同时,应对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等证件、票据等查 验真假。
二是,如果怀疑出质人人品不佳,除需质押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完 税证明、购车发票、车辆保险单等与机动车相关的证件原件外,贷款人还应 要求其尽量多的质押一些身份证件原件,如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这是因 为,如果出质人欲办理抵押登记,需要首先补办机关车登记证,而补办机动 车登记证一般需要行驶证和身份证,补办身份证又需要户口本,如果身份证、 户口本都没有,就可以一定程度上为其造成障碍,迫使其放弃该想法或迫使 其放弃对该想法的实施。
三是,汽车交付后,应及时办理质押登记。另外,在质押借款合同中应 约定,办理完机动车的质押登记后发放贷款。
附相关法律规定(节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十九条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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