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诉讼时效均从其注明的还款 之曰起计算为两年。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或履行期限的借条和欠条,两者在诉讼时效的适用上则是有区别的:
(1)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 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诉讼时效不再起算。
(2)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在(贷款)债务人出具欠条时,权利人就已经 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故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 院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贷款)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曰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走诉讼时效中断。如果 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正好印证了上述观点。此外,如果权利人在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曾主张过权利的,同样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