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次债权必须是合法到期的金钱债权。借款人对其债务人的债权必 须是金钱债权,这是出借人行使代位权的特别要求。出借人借款债权的标 的物是金钱,所以代位权行使所指向的对象也应是金钱,即借款人对第三人 享有金钱债权。如果借款人对第三人享有非金钱债权或者物权,出借人则 不可行使代位权。例如,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20万元资金到期未还,借款人 购买乙的一间房屋,乙到期未交付,借款人对乙享有的是物权,那么,出借人 不得请求乙直接将该房屋给其抵债。如果借款人与乙达成退房协议,乙欠 借款人退房款到期未付,借款人享有到期金钱债权,出借人则可行使代位权。至于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之间协议以物抵债或者人民法院执 行中采取以物抵债措施,则是另一回事。借款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金钱债 权已经到期。如果借款人对第三人的金钱债权尚未到期,第三人对借款人 尚未开始履行义务,出借人则无权要求第三人向其履行还债义务,否则,第 三人基于对借款人的抗辩,可以以债务未到期为由向行使代位权的出借人 提出抗辩。在代位权诉讼中,被告第三人以此为由抗辩成立的,人民法院应 当驳回出借人的起诉,但出借人可以等到第三人债务到期后再向人民法院 提起代位权诉讼。借款人对其债务人的到期金钱债权必须是合法债权。借 款人对第三人有非法债权,因非法债权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出借人不能行使 代位权。
2.借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借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指借 款人不以诉讼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 权。借款人既是出借人的债务人,又是第三人的债权人,有此双重身份时, 应当积极地向自己的债务人主张债权,用以清偿借款债务。借款人对其债 务人享有债权,说明其有一定履行能力,而借款人既不向出借人清偿借款债 务,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其债务人,说明其消极对待债权债务。在这种情况 下,出借人可以积极地行使代位权,从而实现自己的借款债权。
3.造成出借人损害。借款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造成出借人损害,主要 是指出借人对借款人享有的到期借款债权未能实现。借款人怠于行使到期 债权,如果不影响出借人实现借款债权,就无损害危险,出借人就不得行使 代位权。例如,借款人在其他银行有存款足以清偿借款债务,对第三人又有 到期债权,但既不偿还借款,又不对第三人主张债权。在这种情况下,出借 人不必要行使代位权,只要向人民法院对借款人申请财产保全并提起诉讼, 借款债权就能实现。
从实践情况来看,借款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大多数会给出借人造成损 害,这种损害直接表现为出借人的借款债权未能实现。借款人怠于行使到 期债权不会造成出借人损害的,出借人不必干涉借款人如何处理债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