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案件数量及借贷数额大幅度 上升、借贷主体复杂化、借款多用于生产经营、高利贷和虚假诉讼频发;此 外,具体案件中还出现了大额现金交付增多、缺少交付凭证、关联证据少、借 条中无利息约定等现象。对于这些新现象,法院应如何应对,值得探讨。
需要清醒地意识到的是,法院的职能具有有限性,上述现象背后的社会 问题,并非法院通过审判工作就可以解决。现阶段,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非常 有限,向银行贷款面临诸多困难,而同时民间又有大量资金缺少合理的投资 渠道,银行利率又偏低,因此,在高利率的诱引之下,二者间的相互需要促进 了民间高利借贷的迅速增长。与此相关,以沟通借贷双方、谋取中间利率差 为目的的地下钱庄也大量产生。对于这些问题,根本的解决途径应在于国 家相关经济产业政策的调整,以及刑事、行政责任的跟进。而法院民事审判 只能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最大限度地彰显社会公平、实现个案正义。
在现行法下,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则相对清晰,借款合同的效力、利率控 制规则等方面,基本上没有什么大的争议。对借贷合同效力可能有争议的 案型,是在借款方巳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等罪的情况下,其 与自然人订立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实践中,有些法院倾向于认定借款合 同无效,认为借款人已构成了犯罪,合同不可能还有效。其实,在此类借贷 合同纠纷中,违反强制性规定的仅为借款人一方,认定合同无效并不有利于 相应强制性规定之规范目的之实现,并且,认定合同无效反而有利于构成犯 罪的借款人。故,综合考量之后,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之规定,认定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