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利息有两种计算方法,即单利和复利。单利是以本金为基础计算的| 息,所得利息不加入本金重复计算利息,一般借款的合法利息就是以单利计算方法得的利息。而复利恰恰相反,是将到期应得利息计人本金再计算的利息,也就是俗称“滚利”、"驴打滚"或"利叠利”。
民间借贷纠纷中,复利的产生主要基于两种情形,一种是当事人在利息未发生之前 对复利的计算就作出了约定,即当事人借款时就约定“在每经过一个计息期后,都要将所 剩利息加入本金,以计算下期的利息,这样,在每一个计息期,上一个计息期的利息都将 成为生息的本金。”这种事先约定的复利属于典型意义上的复利。另一种是利息已经发生,于清偿期时,当事人以合同的方式明确约定将利息滚入原本,即借款人到期不能还本付息,双方再约定将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利息计人本金,以借款数额与借款人应付而未付的利息数额之和为本金再计算利息,这种事后约定的复利属于非典型意义上的复 利。
无论是典型的复利,还是非典型的复利,其直接的外在形式表现都是将利息转化为本金,然后对转为本金的利息再计算利息,最终导致的结果是在初始借款数额未变的情况下借款本金的增加。但两者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从时间上看,典型复利是借 贷双方在借款前或借款时事先约定的,而非典型复利是借款期限届满或经出借人合理期限催告后双方协商才确定的。其次,从原因上看,典型复利一般是以初次借款行为为依据,是一开始就约定,而非典型复利常常是由于借款人到期无力还清本息的原因引起,借贷双方一般会重新订立一份包含前期借款利息的借据。最后,从本金上看,典型复利中的借据上借款数额虽然没有变化,但计息的本金却随着每一个计息期的经过而增加,而非典型复利是以原借贷关系所产生的本息作为新的本金,且此本金一般在重新立借据后是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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