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为什么在这样一个时代,要重新全面地修改制定民间借贷的司法解 释呢? 1991年的司法解释是根据1979年以来改革开放的情况,总结当时的 审判经验作出的。这个规定对于推动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 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从1991年以后,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 变化,特别是1993年我们确立了要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以来,变化就 更加巨大。我觉得这个变化产生了一种新的需求,至少有这么几点:
第一,民间借贷的内容发生了变化,以前老百姓的民间借贷主要是生活 性借贷,例如生活缺钱,向朋友亲戚借点。生产经营性借贷所占的比重相对 较低。但是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们国民的财富在增长,因此民间借 贷的内容也在发生变化。就目前来讲,生产经营性的借贷大幅度上扬,相反 生活性的民间借贷大幅度下降。大家生活的周围恐怕很少有朋友因为生活窘 迫借款,这个所占的比重已经比较低。这是我们要考虑的一个因素。
第二,这几十年来民间借贷的主体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以前民间借贷的 主体几乎都是自然人,在计划经济时代,很少有企业借贷的,在改革开放特‘ 别是1993年之后,借贷的主体逐渐地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自然人与企业 之间的借贷发展到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主体变化很多,甚至发展到企业的负责人以自然人的身份借贷,借贷以后又用于企业,这样的情况非常复 杂。这是第二种变化,也是我们面对这样的情况需要考虑的现实。
第三,民间借贷大量出现以后,现在非法集资的现象在我国从南到北、 从东到西非常普遍,因此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犯罪往往交叉,这种情况也比 较多。怎样把这两方面的情形理清楚,既要打击非法集资,因为非法集资所 产生的恶果很大,会破坏我们的金融秩序、经济秩序,甚至危及社会稳定, 但又不能说一刀切的将民间借贷都不要了,这会对我们的生产经营产生很大 影响,怎么样厘清这个问题确实是当前司法工作中的难题,是需要考虑的。
第四,刚才所说的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已经非常普遍,以前企业间拆 借是不合法的,但是出现了许多规避借贷行为被认定为无效的种种企业借贷 运作模式,怎样规范企业之间的借贷,也是我们必须要着重考虑的一个问 题。
第五,随着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入,利率的市场化是一个必 然的趋势,而且中央也在大力推进。在利率市场化的背景之下,出现了一些 新情况,比如说央行在2013年7月就规定了不再公布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而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公布的司法解释是要以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 按四倍来计算借贷合同的利息是否受民事法律保护。一旦不公布同期贷款基 准利率以后,大量的案子将没办法审理,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不能不 对以往的司法解释进行修改。这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为什么制定《规定》的 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