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林某从甲小额贷款公司借款两笔,分别为:2010年6月18日,借款30 万,期限5个月,如果逾期,按实际期限计算利息,未约定违约金;2010年 8月6日,借款20万元,还款时间为2010年11月17日。第二笔借款在林某 的要求下,甲小额贷款公司将利率下调了 20%,但同时约定,如借款人到期 未能还款,则除正常利息外,贷款人还将加收50%利息作为罚息。也就是逾 期后,利息按正常交息的1.5倍计算。两笔借款到期后,林某手中只有25万 元可以用来偿还借款。曱小额贷款公司提出此25万元应优先清偿第一笔借 款。林某则提出应先偿还第二笔借款,这样可以减少罚息的不断增加。双方 因此发生糾纷。哪一方的主张正确呢?
林某的主张是正确的。
在违约的情况下第二笔借款显然较第一笔借款给林某造成的负担重,从 公平角度出发应优先偿还第二笔借款。甲小额贷款公司为了最大限度保护自 己的利益认为应先偿还借款时间在先的第一笔借款,从某种角度来看也属合 理的要求,但这明显损害了借款人林某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 稿)》第二十四条(多笔贷款归还认定)的内容为:借款人对同一贷款人有 多笔借款,借款人偿还的款项属于归还哪笔贷款,按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贷款到期的先后顺序进行推定。在数宗债务均已 届满清偿期或均未届满情况下,债务担保是相同的,以债务人因清偿获益最 多者优先抵充;债务担保并不相同的,以无债务担保或者债务担保最少者优 先抵充。第二十五条(本息归还顺序确定)的内容为:借款合同对借款人偿 还借款时本息如何计付没有约定的,用款人偿还的款项应先抵充费用、次充 利息、最后抵充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