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条和第3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是当事人未 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 定进行裁判。所以,对于诉讼时效问题,法院采取的是“不告不理”的态度,只有当 事人明确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才会处理。
对于民间借贷纠纷,贷款人原告起诉后,借款人被告在答辩状或者开庭答辩中 提出贷款人的请求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法院才会进行审査。而民间借款纠纷 的诉讼时效制度一般适用两年的一般时效制度,但要区分有还款期限借贷合同和 无借贷期限借贷合同两种情形。下面我们说说有还款期限借贷合同的诉讼时效。
有还款期限借贷合同的诉讼时效。有偿还期限的,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没 有返还借款,贷款人便属于明知债权已到期而借款人未能偿还欠款,权利遭受侵 害。还款期限到期后两年内,贷款人应该要求借款人还款,如两年内不主张,即属 于超过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失胜诉权就意味着在实体上,当事人已经丧失了 要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权利,也就是说,丧失胜诉权后原债务转化为自然债 务,法律不再予以强制保护,只能靠个人的信用以及道德来约束。但需要强调的 是,法院不能主动援引诉讼时效制度以消灭胜诉权。按照《民法通则》第138条的 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这就意味着,只 有当事人主动抗辩,要求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才能消灭胜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