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分配是指在案件中作为被执行人的债务人为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 资格的非法人组织,或者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被撤销、注 销或歇业,其他案件中已取得执行依据的债务人的债权人,发现债务人的财 产不足清偿全部债权的,可以申请参加到已启动的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 对债务人的财产公平受偿的制度。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借款人的财产全部被其他法院査封,贷款人能够 申请参与分配的条件为:
(1)借款无抵(质)押担保。如果为抵(质)押担保贷款,贷款人可以 通过处置抵(质)押物受偿,无需申请参与分配。
(2)被执行的借款人为自然人或非法人组织,或者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被撤销、注销、歇业;
(3)被执行的借款人的主要或全部财产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
(4)借款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
(5)贷款人应在债务人的财产在执行完毕之前申请;
(6)贷款人巳经取得执行依据。执行依据即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在借 款合同纠纷案件中主要指生效判决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实 践中有的法院在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向法院起诉但未判决之前,也允许申 请参与分配。法院的做法是为该债权人预留出相应的份额。
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由首先査封、扣押或冻结财产的法院 主持。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应向审理自己案件的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该 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
直接申请参与分配的只限于被执行人为自然人、非法人组织或法人未经 清理、清算即被撤销、注销或歇业的情况。如果被査封、扣押或冻结全部财 产的被执行人为正常经营的公司等法人,则不能直接申请参与分配。符合条 件的债权人应立即申请被执行人破产。当然,贷款人也可以在借款到期后直 接申请借款人破产。申请进人破产程序后,对债务人的査封等保全措施会予 以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执行也将中止,执行程序中的财产将作为破产财产, 参与分配的申请人将可以与其他债权人一起按规定平均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