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中,一些贷款人为确保收回利息,在提供借款时往往将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借款人实际借款数额仅仅是本金扣除利息后的数额。这种做法影响了借款人资金的正常使用,片面加重了借款人的资金成本,严重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显失公平。同时,预扣利息属于变相提高贷款利息的行为,严重扰乱我国经济秩序。因此《合同法》明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在本金中预先扣除的,应按照实际借款数额反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此外,法律的该项规定属于禁止性规定,贷款人和借款人双方不得以协议排除其适用。同时,该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