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规定,保证人的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 的,为一般保证。只有在保证人和债务人约定采用“一般保证”这种方式时,必须有明确的约定,否则会被推定为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法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 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连带保证责任中,债务人和保证人的责任没有先后之别,只要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在保证期间内要 务人或者保证人履行债务。.
而且,保证期间和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有所不同,保证期间不适用 时效期间关于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保间,则推定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约定不明的,例如在合同 中约定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类似内容的,推定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