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转抵押(质押房产证)贷款未被清偿前,贷款人一般不会同意抵押人转让抵押物,除非买受人代为清偿贷款或借款人提前清偿贷款。
根据业务实际需要,贷款人确需同意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将会要求抵押 人在转让合同中约定,转让价款不得低于借款本金和利息及违约金等其他损 失,并要求抵押人、受让人将转让价款直接支付至贷款人指定账户提存或者 提前清偿借款。为避免抵押物转让期间给贷款带来风险,贷款人可以考虑要 求借款人或抵押人提供替代性的其他担保。
附相关法律规定(节选):
《担保法》
第四十九条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 知受让人转让物巳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 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 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物权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 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 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 灭抵押权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 442号)8.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不能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认定转让合同无效。受让人因抵押权登记未涂销,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受让人要 求转让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