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是指原存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的行为,其 中,被合并的企业主体资格消灭,当其作为出借人此时不能再行使债权,但 其债权不因此消灭,按照《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并前的企业债权转 移给合并后的企业享有,并由合并后的企业行使债权。合并后的企业作为债 权人,为使对方借款人向自己清偿债务,与协议转让债权一样,应当将合并 的情况通知借款人,并通知借款人向自己清偿债务。但若未通知借款人,并 不影响债权法定转移的效力,也不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只是致使借款人无法 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当的,不能认为借款人违约,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 由新的债权人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