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的“否认”,是指被代理的借款人向无权代借人、出借人表示拒绝 追认无权代借的一种法律行为。被代理的借款人行使否认权也是一种单方法 律行为,一旦到达出借人就能产生法律效力。
被代理的借款人行使否认权有明示和默示两种方式:明示是其以书面或 口头形式明确告知出借人不予追认,默示是其未作任何表示。《合同法》第 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被代理的借款 人拒绝追认或未作追认表示的,无权代借行为自发生之日起对被代理的借款 人不产生法律效力,由此给出借人造成损失的,应由无权代借人承担责任, 出借人已经向无权代借人提供借款的,由无权代借人返还借款本金并赔偿利 息损失。被代理的借款人明知代借人无代理权却许可其代借的,主观上具有 恶意,由此造成出借人借款及利息损失的,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七条規 定,由被代理的借款人与无权代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