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间借贷年利率36%问题,《规定》公布后,我们也听到不少学 者、法官和律师的不同声音,归纳起来有三种不同意见:
(1)《意见》规定超过“四倍”为高利贷原本具有合理性,即民间借贷 利息收益可以略高于实体经济所创造的平均利润,但不能远离实体经济所创 造的平均利润来盘剥借款人,《规定》规定的年利率24%,在“四倍”的基 础上已经放宽了法定最高限度(按照目前一年期贷款4. 85%的基准利率计 算的话,“四倍”年利率只有19. 4%),如果以超过年利率36%为高利贷界 限,显然容忍了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的高利行为。此外,在约定年利 率24%至36%之间,出借人会尽可能要求借款人先支付利息,然后以借款 人自愿支付为由回避诉讼风险;即使借款人没有支付,在诉讼中只要将24% 至36%之间的年利率主动降至24%以下,就可回避诉讼风险。
(2)民间借贷年利率高达36%也为有效,也就无所谓高利贷了,因年 利率36%远远高于实体经济所创造的利润,已经足以达到出借人资本逐利的 欲望,那么,稍有理智的出借人就不会要求年利率超过36%,那么,髙利贷 范围将大大缩小,反之,套取银行贷款转贷更加有利可图,这就促使不法之 徒敢冒高利转贷之风险谋取非法收益,此类犯罪行为有可能增加。
(3)在民间借贷年利率限度可达36%的情况下,民间借贷利率将会有 所提高,甚至有较大的提高。主要理由是,在资本逐利的主导下,无息或 低息借款已为数不多,而大部分出借人会利用借款人急需用钱的机会提高 利率并向年利率36%靠拢,追逐利益的最大化,而大多借款人之所以借款 都因急需用钱,在此情形下不得不接受出借人的利息要求,届时,“利率市场化”、“当事人意思自治”等理论难以在实践中控制民间借贷利率的提 高,这对弱势的借款人是不利的,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将在民间借贷领域里 成为空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