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当事人在借贷时没有约定支付利息的期限或者约定 不明确,不是永远无期限支付,更不能视为不支付利息。双方当事人如果为 此发生纠纷,应当适用《合同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补充协议期限。《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 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 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民间借贷的支付利息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双方当事人可以依照该 条规定,进行协议解决。通过补充协议确定支付利息期限,使无支付利息期 限变为有支付利息期限,然后执行补充协议的期限支付利息。
(2)按照法定期限支付。双方当事人对支付利息期限发生争议,不愿协 议处理或者协议处理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进行处 理:①借款期限不满一年的,借款人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利息,即息 随本清;②借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借款人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一次;③ 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利息。譬如,借款10万 元,借款期间为3年6个月,当事人未约定支付利息期限,按照《合同法》 这条规定,借款人应当分四次支付利息,前三次每一年届满时支付,剩余6 个月在借款期间届满时和本金一起结清。
(3)按照习惯期限支付。在解决这种纠纷时,也可以按照当地的借贷习 惯进行处理。有的地方习惯按月付息,有的地方习惯按季付息,也有的地方 半年付息一次。只要这些习惯具有合理性,且不会侵害当事人权益,都可以 作为解决支付利息期限纠纷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