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这条规定仅对自然人之间 借贷而言,而没有明确企业之间(包括其他组织)、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 款合同在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是否支付利息问题。 《规定》在此基础上作扩大解释,并在第二十五条中对“没有约定利息”与 “利息约定不明”分别作出规定。
(1)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的按无息处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 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 支持。”这条规定不分自然人之间借贷、企业之间借贷、自然人与企业之间借 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不论出借人是否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都应 按无息处理,但是,出借人主张利息,借款人也自愿支付的,法院并不反对。
我们认为,“没有约定利息”应当包括双方在订立的借贷合同中没有约 定利息、双方也无口头约定利息和出借人实际没有收取利息。双方虽在借贷 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但已口头有约定利息,且借款人有规律地向出借人支 付利息,出借人也已实际收取利息的,就不能认为“没有约定利息”,在这 种情况下,出借人能够举证证明借款人有规律地支付利息,应当认定有息借 款,且应按照以往的利率继续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