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意见》第7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人本金谋取高利。审理 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人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 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现根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1)如 果前期利率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如前 期年利率为28%,超过的4%计人后期借款本金的,出借人主张超过部分的 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2)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 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 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也就是说,前后整个借款的总利息不能超过年利 率24%,除借款人自愿履行外,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复利的法律风险在于超过最高利率限度的年利率24%的部 分,除借款人自愿支付外,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