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餐具消毒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因经营不善,发包给尹某经营。尹 某经营期间在未经宋某同意的情况下,以甲餐具消毒公司的名义向乙小额贷 款公司借款20万元,用于企业的日常经营。后因借款到期无力还款,被乙小 额贷款公司起诉至法院。宋某在法庭审理中辩称,其与尹某在承包协议中约 定,承包期间企业的债务由尹某个人承担,故借款应由尹某而非甲餐具消毒 公司负责清偿。法院审理认为,宋某与尹某关于企业承包经营的协议,不能 对抗作为善意第三人的乙小额贷款公司。故判决甲餐具消毒公司清偿借款。
该案中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企业承包、租赁经营的情况在社会上普遍存在。承包、承租期间,承包 人、承租人对外仍然是以企业名义从事活动。对于承包、租赁期间的债务, 承包、租赁合同中虽均约定由承包人、承租人承担,但这种约定只能约束发 包人、出租人和承包人、承租人,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即债权人没有效力。 所以在被承包、承租企业借款合同中,应由实际的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如 果借款人是被承包、承租企业,则由企业承担还款责任;如果借款人为承包 人、承租人则由承包人、承租人承担还款责任。如果借款人是被承包、承租 企业,在承担还款责任后,被承包、承租企业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向承包人、 承租人追偿。
企业的承包、租赁,指企业的财产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发包方或出租方 (目前存在争议,有的认为是企业,有的认为应为企业投资者)将企业发包或 出租给企业职工、股东或企业之外的人经营。承包方、承租方作为企业的经 营者负责企业的生产经营、人事管理并承担经营风险,发包人、出租人依约 定收取固定收益或部分利润的经营方式。
企业的承包与租赁一般人认为可以互用,经营方式没有多少不同。但租 赁表达的含义较承包要宽泛,可以包括企业整体的租赁也可以是部分或整体 资产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