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为赔偿贷款人未还款,责任由谁承担?
长沙某贷款公司在向借款人崔某催收贷款时,崔某表示无力偿还。但崔 某的哥哥崔乙表示愿意代崔某还款。长沙某贷款公司表示同意。后因崔某崔 乙均未还款,长沙某贷款公司将崔某、崔乙起诉至法院。案件审理中崔某辩 称,长沙某贷款公司已同意崔乙代还款,故应由崔乙还款。崔乙辩称,其只 是表示过愿意代崔某还款,但其并非借款人,没有还款义务。法院认为,该 合同属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合同,崔乙虽向崔某表示愿意代为偿还贷款,但其 并非该案的当事人,故判决崔某还款。
该案中崔某崔乙互相推脱,似乎都有道理。但如果仔细分析后我们会发 现,该案并非债务转让,因崔乙未与债权人长沙贷款公司达成还款协议, 故也不属债的加人。如果崔乙仅因表示过愿意代崔某还款而被认定为该笔债 务的债务人,显然有违公平。《合同法》规定,在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合同中, 如果第三人没有履行债务,或履行的债务不符合约定,应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所以该案中法院判决崔某偿还债务是正确的。
有时小额贷款机构在签订借款合同或贷款催收时会遇到还款人与借款人 并非同一人的情况,即实际的还款人是借款人和担保人之外的人。比如在借 款合同中借贷双方约定借款人为甲但还款人为乙;在贷款催收阶段,在借款 人无力还款时其兄弟姐妹代为偿还借款。这区别于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在 法律上属于第三人代偿(第三人代为履行)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