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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抵押贷款纠纷案例

分类:贷款资讯作者:本站来源:原创改编03-17 18:22
摘要:
甲抵押行 认为一审法院将抵押行为按民间借贷处理明显不妥,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 为,双方签订的汽车抵押质押合同违反《抵押管理办法》关于抵押行不得经 营动产抵押业务的规定
    王某以自己所有的价值40万元越野汽车向甲抵押行贷款40万元,贷款 期限为三个月,利息为当金的0.8%,月综合费率为当金的4.2%。甲抵押行 预扣了一个月的综合费及利息后将剩余当金发放给了王某。经甲抵押行同意 车辆仍由王某使用。因王某未能偿还贷款被甲抵押行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 后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汽车抵押质押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但该合同违反了《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未将质押车辆交付抵押行,不具备 抵押的法律特征,双方间的纠纷应按民间借贷处理,综合费用不予支持。对 合同约定的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及违约金不予保护。预扣及收 取的综合费也应视为预收利息。判决王某偿还抵押行本金38万元及按银行同 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的贷款利息并扣除王某所交纳的综合费用。甲抵押行 认为一审法院将抵押行为按民间借贷处理明显不妥,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 为,双方签订的汽车抵押质押合同违反《抵押管理办法》关于抵押行不得经 营动产抵押业务的规定,应属无效协议。抵押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 判决认定本案合同不具备抵押的法律特征,未进一步对本案合同的效力作出 认定欠妥。甲抵押行提出的按照该合同计收综合费用、利息及罚息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将本案比照民间借贷处理,属对双方当事人各自的利益进 行了平衡,二审不作调整。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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