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夫妻一方为他人抵押贷款提供担保产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 债务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存有争议,有相反的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属共同债务;另一种意见认为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一般情况下,夫妻一方对外所 负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的前提是,家庭已经或应该从该债务行为中获益。 夫妻一方的担保行为不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家庭也不可能从中获益,这无 需举证证明。而且合同的相对性也决定了该保证借款合同不应涉及合同之外 的第三人。因此,笔者认为,夫妻一方的担保行为属个人行为产生的个人债务,夫妻一方不应对此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上述案例中涉及的重要法律知识点。
法律知识点:夫妻财产
男女双方因结婚产生了夫妻人身关系,随之也产生了夫妻财产关系。夫 妻财产除了包括积极财产即双方共有或单独所有的财产外,还包括消极财产 即对外所负债务,也就是共同债务或夫妻一方所负债务。
夫妻间的财产归属依约定优先原则。夫妻双方只有在婚前、婚后均未就 财产作出约定或约定无效时,才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夫妻间财产的归属。 夫妻可以约定无论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还是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 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我国《婚姻法》 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或法 律规定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