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替人做贷款担保有风险,那如果贷款担保人死后是不是就无须承担责任了呢?这可不一定!
2013年7月,郑某向某银行桐柏支行贷款15万元,约期一年,夏某作为担保人提供担保。2014年4月,保证人夏某因车祸死亡。今年7月借款到期后,银行向郑某催收贷款,郑某无力偿还。夏某亡故后其法定继承人妻子郭某、儿子夏某某共同继承了县城某商品房一套。银行遂将郑某及郭某、夏某某一并诉至法院,请求偿还欠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证人夏某死亡之后,郭某、夏某某为夏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依据《继承法》之规定,该债务应由夏某的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遂依法判决被告郑某向银行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
据悉,我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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