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网贷平台的经营业务是“融资”,无论它的载体有形与否、实现途径的迥异,并不能以此而否认其金融服务的本质属性:然而,就现阶段而言,国内对民间网贷平台的金融监管暂时完全空白:同时,以上四个监监管机关更侧重于公示和备案,没有风险的价值。从而不能代替民间网贷平台运营所需要的动态且持续的监管。
究其原因,法律上没有明确民间网贷平台的性质和地位,也没有赋予金融监管部门对其监管的权限,金融监管部门不可能突破法律,随意扩大自己的监管范围。因此,事实上,政府各部门有可能把民间网贷平台视为普通的从事中介服务的企业法人,而忽略和淡化其提供金融服务的本质.导致对出借人的合法利益疏于保护,影响信贷业的市场秩序和政府宏观政策的执行效果。
我国目前实行的“机构监管”模式,强调每一类型的金融机构都有它所对应的一家监管机构。民间网贷平台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但除了吸收存款,已具备金融机构的其他特征,可以参考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并适度放宽。而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对银行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以及业务范围进行监管,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则实行业务上的监管:因此,现阶段网贷平台由银监会负责监管似乎更为合理。我国的信贷业长期被商业银行所垄断且一直接受银监会的监管,网贷平台作为信贷业的一股新生力量,与银监会监管的市场联系更为紧密。它所经营的业务会直接影响信贷市场,却甚少直接传导至保险业以及证券业,因此,民间网贷平台接受银监会监管应该说是合理的。
作者:元享速贷@长沙小额贷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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