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晚报讯 黔江区的于某是做小生意的,为了撑面子,去年按揭贷款购买了一辆奔驰E260L。每个月近9000元的还贷压力,让他有些吃不消,于是他将车抵押给贷款公司,后又将车偷回来,并再次抵押。目前,于某因涉嫌盗窃被拘留。
今年5月初,24岁的于某来到江北区南桥寺一家贷款公司,将自己去年买的奔驰E260L轿车做抵押,贷了15万元,还款期为1个月。拿到车钥匙后,贷款公司将车停在南桥寺小天鹅小区停车库。7月14日凌晨3点,贷款公司负责人王先生突然接到小区保安电话称奔驰车被人开走了。王先生来到车库发现车位是空的,赶紧报了警。
小区保安称,看到有人拿钥匙开走了那辆奔驰。江北区公安分局刑侦支队经过调查,发现车最终开回了于某的住所。前日民警在黔江区找到于某,他承认车是自己叫朋友开走的。
原来,于某靠倒卖收藏品赚了大概两百多万元,有了钱,他想买一辆豪车撑场面,于是首付13万元购买了这辆总价近50万元的奔驰E260L,办理了4年29.2万元的贷款,月供在9000元左右,加上养车的钱,每月开支上万元。不料今年生意不好做,于某又爱打牌,积蓄输得差不多不说,还欠了不少赌债,再也无力承担奔驰车的一干费用。
迫于无奈,于某将车抵押贷款用于还赌债、按揭,可眼看1个月过去,钱越来越少,利息越积越多,他不甘心失去爱车,于是委托朋友拿着车的备用钥匙将车从车库开走。此后,他又将车二次抵押给另一家小额贷款公司,贷了8万元。
昨日,于某已经归案,因为涉嫌盗窃,目前已被拘留。
“贷款买车一定要量力而行。”江北区公安分局刑侦支队民警告诉记者,像于某这样资不抵债将车抵押的人越来越多。“以前我们从来没遇到自己偷自己车的情况,现在这种案例不在少数。”
律师说法:
重庆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江涛律师表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本案中,于某将自己抵押给贷款公司的车偷出来,其行为已涉嫌盗窃罪。
律师建议:贷款买车一定要量力而行,如果将自己抵押给他人的车子偷回来,就有可能涉嫌犯罪,因此希望我们每一个公民都能遵纪守法,避免触碰法律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