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程律师事务所|夫妻一方不知情时,共同房产抵押有效吗?:房产抵押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产作为家庭核心资产,其抵押行为往往涉及重大经济利益房产抵押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房产抵押 ,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房产抵押 ,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房产抵押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房产抵押

因此,即使不动产登记簿上仅记载一方为所有权人,若该不动产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仍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房产抵押

那么房产抵押 ,当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抵押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共同房产时,抵押行为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房产抵押 ,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房产抵押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房产抵押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房产抵押

所以若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抵押共同房产,有可能构成《民法典》第311条规定的“无权处分”房产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房产抵押

若房产属于一方婚前财产或婚后明确约定为个人财产,则所有权人可独立行使处分权,无需配偶同意房产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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